问题 | 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有哪些规定要求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陷入严重困境,难以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企业需要通过转型生产、开展重大技术革新或改变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并且修改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之后,仍然需要裁减部分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正在进行破产重组程序; 以及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按照原有约定继续执行等情形。 以上各项条件的设定,既是为了维护企业在特定时期内的经营自主权和灵活性,也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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