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劳动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海市关于劳工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金额,一般由劳动者在所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历程以及薪资水平俩因素决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与员工经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在该机构的服务时间达到一年整,那么就需向员工支付其对应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反之若服务期为六个月或以上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支付其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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