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补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为主体法令禁止企业采取任何未经正当程序和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按照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劳动者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对于在企业中服务超过一年的员工而言,每积累一整年的工作经验就意味着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员工在企业中历练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年工作经验的范畴,此时则可获准得到一年的平均工资补偿。 至于那些工作时间尚不满半年的员工,将支付其半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企业在处理过程中有违反常规性的行为,那么他们需要付出比上述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双倍高额的代价去弥补自身错误。 具体来说,这类行为包括而不限于,非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理由拒绝续签合同等违法操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