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了但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赔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时限届满之际,若贵公司选择不再与其续约,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司需要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个补费用根据该员工在贵公司工作的年限长短来决定,每满一年,贵司就需按照该员工正常薪资水平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额给予补偿; 如果该员工在不到6个月但大于0个月的时间内与贵公司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也可以按照1年进行补偿计算; 反之,若是只在贵公司待了不足半年便离职,贵司则需要给出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但是,当该员工的月工资高出贵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员工均工资的3倍之上,那么贵司就需要按照3倍于该员工的日均劳动力价值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额度,而能够享受的补偿年数最多为12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该名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分别或终止日期之前的总共12个月份里的平均收入。 当涉及到劳动者方面的不续约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公司愿意维持或者甚至提高原有的劳动条件,但是该名劳动者不接受续约的话,那么此时贵司并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贵公司坚持要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导致该名劳动者无法接受续约的话,那么贵司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法向该名劳动者全额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问题,在劳动合同结束或终止之后,如果该名劳动者仍然留在原贵司从事工作,那么如果原贵司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发表任何疑虑或反对声明的话,那么就应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都同意在原条件之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有哪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那么法律应予以支持和尊重他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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