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亡认定标准和流程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世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工伤致死,但亦存在一些特例需要特别考虑。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属于工伤死亡的范畴: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突然遭受疾病侵袭后立即死亡或经过48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者,将被视为视同工伤;其次,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等因素直接造成的死亡事件;再来,工伤或职业中毒导致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死去;再者,工伤或职业病恢复期内因旧伤复发或旧病病情加剧而去世;最后,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相应残疾等级且正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离世的此种情况。 另外,对于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伤亡,在理论上也应当归类于工伤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及其理赔流程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且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整无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存在遗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通知申请人务必在15天内补充完整。 如果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初次诊断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以及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资关系的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权驳回该项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于所提供的材料齐全且证据确凿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核定工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办机构。 (三)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第60日开始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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