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 1、对于金钱债务,其有能力继续履行; 2、对于非金钱的债务,其债务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可以继续履行、标的可以强制履行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其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哪些情况下不用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民法典有三项限制条件 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一物两卖的情况,一方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强制违约人提供劳务,强制演员演出。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继续履行必须是受害人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选择权在债权人。 三、交了违约金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存。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这里一般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双方签订了合同后,由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遭到了经济损失,违约的一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损人有权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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