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承办人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承办人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立案的规定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时,如果办案的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应当选择自行回避。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案件的当事人也是有权利申请回避的,这样才能更好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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