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检察院提起公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检察院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起了公诉,最终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宣告当事人无罪,而且检察院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判定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最关键就是公安机关搜查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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