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有三种: 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1)指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2)自行辩护。在公诉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辩护,对被指控的罪行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 (3)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相关法律知识是什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辩护权主要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具体的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可以自行和指定辩护。不管是哪一种辩护的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行使辩护权必须要注意方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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