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刑事责任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一、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刑事责任怎么规定的 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患者下列情形的应该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所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造成患者一级乙等医疗伤残的,相关医护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其实这个刑事责任,就是应为该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进行量刑。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首先应该申请第三方介入调查,如果患者所受损害较为严重,应该去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明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程度确定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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