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要承担?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一、无效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要承担 合同无效后其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是无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 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 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 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 有胁迫的故意; 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 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 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 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 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恶意欺诈一方,并且损害国家的利益; 还有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收入。 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需要承担的,因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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