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官司什么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彩礼 |
解答 |
一、彩礼官司什么可以作为相关证据 彩礼官司可以提供当事人的物证或者其他证人证言作为相关证据。 如果当事人想证明因为彩礼的给付问题,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至两年以上的话,那么男方所赠与女方的彩礼,女方是可以不予进行退还的。同时即使双方没有同居至两年,但如果双方共同生育了子女的话,那么也可以不用归还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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