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受理范围 |
解答 |
被告不适格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裁定驳回起诉是因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法律后果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宣布原告没有诉权,其诉不合法。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首先是承认原告有诉权,其诉是合法的,但根据证据的情况或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2、《民事诉讼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 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仅仅要求被告明确、确定,虽然被告不适格是程序上的问题,但只有经过案件受理并实体审查后,才能发现被告是否正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法院可以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我国的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是在不断的增长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一遇到问题就起诉,此时也是需要注意符合起诉的条件的,如果是当事人的起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司法的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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