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劳动合同法》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几个月?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2)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3)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4)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5)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7)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8)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9)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11)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12)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者在公司的试用期最多是不能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工资也是不能低于同行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的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合,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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