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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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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证据的功能内容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功能,间接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它的功能是:

  1.排除犯罪嫌疑功能;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功能;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功能;4.独立的证明功能。

  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

  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

  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决。

二、间接证据的规则介绍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 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 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 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 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 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 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四、问题研究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参照的。因此,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间接证据的作用。

首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认定不利于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藏起来,使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证据,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运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后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直接证据有的可能是真实的,有的则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对这些证据必须结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而运用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人们根据间接证据,在经验上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间接证据还可以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

第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和相对的,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个间接证据联合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由于间接证据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就更大,复杂性更多。要求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提供、审查、判断和运用间接证据时,更加慎重。

首先,应当注意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锁链,而且这个证明锁链是合乎道理的、无懈可击的。

其次,应当注意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要有内在的关联,如果没有内在的关联,就不能成为案件的间接证据。

第三,应当注意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衔接协调一致,都是围绕着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而无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

第四,应当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

五、问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定案的根据。”证据是客观事实。证据虚假,就会造成案件认定不准。无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或是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其内容都有属实和不属实的两种可能,所以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目前,我国执法部门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常出现以下问题,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必然引起我们重视。

  一是证据虚假。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并不确实。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假。因为他们是被追诉的对象,一旦被确认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因而,他们往往为了逃避罪责而抵赖罪行,或为了减轻罪责而避重就轻。他们也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实施的罪行。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能捏造事实,以便嫁祸于人或挟嫌报复。

  二是预期理由。即证据本身尚未得到确证。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必须提供已经得到实证的证据,显然这样的证据是无效的。

  三是理由不足。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总的看来并不充分(是否“充分”的关键,看其能否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就想匆匆忙忙定案处理,这就有可能造成错案。实践证明,证据不足就强行定案,难免会造成错案、冤案。

  四是不成理由。即证据和结论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或虽然有关,但是这种相关度很弱,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也即证据不能证明结论。

  五是自相矛盾。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抵消,用不同的证据,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而结论之间会形成相互反对或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自圆其说。

  六是运用法律条文不当。即在采信证据时,出现证据与相关法律不相干或抵触的现象,显然此时证据与法律条文不能有效地衔接。

  七是证据、法律条文与犯罪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即在证据、法律条文与犯罪性质之间不有形成有效的“链条”。

  八是循环论证。即证据与证据、证据与结论之间的相互循环,也即(1)此证据与彼证据相互依赖,不具备相对的独立;(2)证据本身的确还有待于结论,呈现一种“倒置”的现象。

  九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认罪。即大量的间接证据已经具备“充分确实”的要求,并足以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能够正式证实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认罪,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便不敢定案。

  十是证据没有查证属实。(1)当事人或有关的人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2)证人、被害人可能因为在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提供不准确的陈述。(3)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或事物的变化可能引起的差错。(4)鉴定的条件和鉴定人的水平,可能使证据发生差错。(5)司法人员工作上的失误也会造成证据失实。

  十一、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除了第5条不能自相矛盾外,因为第5条是证据有效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在证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也即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证明。

间接证据相关词条

  •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相关通讯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某事项或与某事项有关联的资料。

  •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案件现有材料及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能够据此判明案件并以此作出判决。

  • 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是指由检查部门出具的记录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合格等的资料。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种相对于传统通信方式而言的新的通信方式,是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互联网应用最广的服务。

  • 威胁证人

    威胁证人,是指为了使证人改变有利于自己的证词,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威胁证人的行为。

  • 暴力取证

    暴力取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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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5: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