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滥用公司证券职权本罪和非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必须因此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但如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亦不能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本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综上所述,对公司业务有主管职责的部门,比如工商、金融证券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司设立、上市、发行债券等业务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触犯刑法。对构成这类犯罪的当事人,法院量刑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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