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基于不同的工伤伤残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未达到伤残鉴定的标准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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