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涉嫌在住所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对于涉嫌在住所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吗? 对于涉嫌在住所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有稳定的住处,都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但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的话,公安机关就会要求嫌疑人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会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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