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重买卖是否合法,侵权的特点有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多重买卖是否合法,侵权的特点有什么? 不合法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如果合同均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合同均有效,但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先办理房产登记或者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而如果其他的合同当事人被欺诈的,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在撤销后合同就无效。 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特点如下: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司法实务中存在一种以合同订立先后确定合同效力的做法,这是不正确的。在债法领域中,债权行为不适用物权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债权行为除其目的自始客观不能、无从确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确认为有效。多重买卖合同中的每个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应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实际履行为标准确认多重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无效。至于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主要依出卖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是由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因此,当出卖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时,即对其他买受人产生给付不能,其他买受人得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即便在不动产或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先买受人已取得或占有标的物,而出卖人经登记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了后买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多重买卖合同是不合法的,属于侵权行为。多种买卖的合同中,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于有效合同,买受人主张所有权分三种类型,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所有权;如果均未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人有所有权;如果两种情况都不存在,最先签订的合同所有人可以主张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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