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合同没有写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房屋拆迁合同没有写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吗? 房屋拆迁合同没有写违约责任不代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房屋拆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被拆迁户不履行应尽义务怎么办? 被拆迁户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跟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这时候房屋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性质是非常特殊的,因为签合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单位,如果签完房屋拆迁合同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拆迁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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