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合肥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与军人离婚有什么规定?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离婚分割财产,需要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法院在处理军婚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群众向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都是军人,按照正常的离婚手续办理即可。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