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形式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形式有哪些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的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形式有三种,其中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但是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才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的决议一般由半数董事通过,但特别决议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