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民事权益诉讼时效有哪些分类?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除了规定的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作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外,还有《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和《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均为3年。另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设立的理由 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三、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诉讼时效的设立的理由包括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还有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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