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根据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吗 不能。因为独任审理不适用于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是非常能够体现出法官的审判的一种独立性,主要是由一名审判员来进行审理,这在很大的程度上节约了审判的成本和资源,但是普通程序并不适用独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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