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仲裁裁决结果不明的情况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仲裁 |
解答 |
一、存在仲裁裁决结果不明的情况吗? 1、一般不存在仲裁裁决结果不明的情况 《仲裁法》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仲裁? 1、申请仲裁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与起诉一样,在纠纷发生之后,仲裁也是可以解决纠纷的其中一种方式,但根据规定,并非所有的仲裁请求都会被受理。要想仲裁被受理,需要拿出有效的仲裁协议、且能提出具体的仲裁请求、说明自己是根据哪项法律规定提出的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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