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有期徒刑的人能否起诉,有期徒刑的特征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执行有期徒刑的人能否起诉 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被起诉,起诉服刑人员,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 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 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 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执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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