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特别法人。《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特别法人。《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 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 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 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按照规定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属于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一定的成员组成的,农村的集体劳动归集体共同所有,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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