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高利贷寻衅滋事罪所得钱会没收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放高利贷寻衅滋事罪所得钱会没收吗 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保护。放高利贷后,通过寻衅滋事行为追讨债务,构成犯罪的,对一切违法犯罪所得会进行追缴,但对合法财产不会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高利贷的特征有哪些 高利贷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一般表现为: 期短、息高、复利。 高利贷款的年利率一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以上,如果逾期未还,还实行利滚利。 高利贷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一)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二)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四)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所以放高利贷后,通过寻衅滋事行为追讨债权,构成犯罪的,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但对犯罪分子合法财产不会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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