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 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 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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