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流程警察是否有权撤回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流程警察是否有权撤回 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有权撤回刑事拘留措施,但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如何计算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一般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果发现刑事拘留措施有错误的,警察可以申请撤销刑事拘留措施,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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