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问题 | 仿冒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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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仿冒行为的概念仿冒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仿冒。 狭义的仿冒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的仿冒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对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其他更为广义上的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巨大的破坏作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 公平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它的核心就是要维护竞争机制所造就的资源优化配置,使竞争机制得以有效、正常运转。经营者要在市场上获得优势,维持再生产活动,必须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经营者应当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和产品信誉。然而仿冒行为者却以虚假的信息扭曲正常的商业竞争,使原本可以获利的诚实的经营者在付出大量代价后得不到利益,仿冒者则能够攫取巨额利润而不必花费相应的成本,有的甚至因此取得比诚实经营者更为优越的竞争优势。 这就使得竞争的结果与竞争机制背道而驰,经营者不再具有开发创新的动力,反而追求不劳而获的捷径。另外仿冒者利用“搭便车”的手段抢夺他人市场,使市场中的商品或服务良莠不分、真假难辨,使消费者陷入困惑。 二、仿冒行为的特征1.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3.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三、仿冒行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行为是指不经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所谓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是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服务标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标志。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与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不同的是:仿冒者为了牟取竞争的有利地位,虽然不直接在自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品以及商标中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以及商号、字号等外部标识,但却对这些合法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如故意以他人的著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或商号,或者把他人享有盛誉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商品的名称或者服务的标记,或者作类似商标用途的使用。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这是指仿冒者不经任何授权,对知名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特有的外部标识进行不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知名企业及其产品的外部标识是指那些虽然不受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但具有形成知名企业和商品、服务声誉重要价值的识别性标志。如仿冒知名企业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形象设计等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对经营者利益的损害是十分严重的。对知名商品的仿冒不仅表现在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企业的合法外部标识上,更多的是对其外观形象的模糊仿冒。这是行为者故意规避财产权法律的普遍做法,也是促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仿冒他人的质量认证标志、质量名优标志或伪造产地的行为。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志。它是一个公正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信赖的程度。取得认证标志有助于经营者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 仿冒行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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