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管辖有哪些特征,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移送管辖有哪些特征 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 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 5、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 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3、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通过小编整理的资料大家可以知道,移送管辖的特征主要有: 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受理以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受到移送的法院不能在移送给其他的法院,移送案件的时候需要作出裁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在线咨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