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刑法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中没有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审查起诉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涉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供应血液制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过批准以后也应该按规定进行检测,如果没有进行检测,比如血液中含有传染病病毒,供应这样的血液制品,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如果是非法供应血液制品,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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