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信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信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 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 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 行纪合同与信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纪合同属于标准的合同关系,而信托合同其实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管理关系。 信托合同类似于物权管理制度。 (2)行纪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属于行纪人与委托人,而信托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行纪合同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 而信托合同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所谓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从事交易活动而获得报酬的营业。 从事行纪经营业的人,就是行纪人。 在许多国家中,行纪营业属于特殊行业,行纪人的设立须经过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人,不得从事行纪营业。 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对行纪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即须有经营业务的资格。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一样,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其标的也是劳务,即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行为。 在行纪合同中,对于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贸易活动范围各国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多数规定是物品的买卖,另外不动产商品是不属于这个范围的。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 就是说,在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自己为权利义务主体,委托人并不直接称为权利义务主体,第三人并不需知道委托人为何人。 行纪人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而且也以自己的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他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 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当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故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同时,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收取报酬,是有偿而非无偿的,因此,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的成立无须履行特别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不能和信托制度混为一谈,信托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有对当事人的利益使用,财产的义务,他们如果签订合同的话,会形成某种关系,而行纪合同与信托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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