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做的事或者说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权、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2、律师刑事代理受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授权的限制。自诉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由法律规定,他们对所委托的代理人授权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当然,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授权予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予代理人,但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是不能委托代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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