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报酬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由此导致实践中,涉及加工承揽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加。 而且,随着“转包”的增加,承揽工作由承揽人转交第三人,承揽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变得更加的复杂。 因此,建议大家在遇到加工承揽合同的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如果大家有其他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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