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 ?民事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1)、 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2)、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立案标准了,要明确原告与被告,要有明确的事由,去立案的时候要记得带上身份证以及起诉状,另外一般公民的立案是属于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在立案过程中,会有法官跟您沟通,只要如实回答就好了,万一法官的意见跟您不一致,换个窗口试试。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