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的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对于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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