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样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样处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如何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购房款或者房屋要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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