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被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帮信罪被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1、帮信罪被判缓刑的条件是,帮信案件的情节比较轻等,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争取“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办法 (1)在实践中,除了要结合案情分析判断论证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争取到这一点,那就是促进办案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这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是可以的,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要慎重,如果最终出具的调查报告对犯罪嫌疑人不利,那么争取缓刑的目的基本达不到了。 (2)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开展情况,适时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盲目的在所有阶段都提。比如在侦查机关最好不提,因为这个时候,律师无法阅卷,无法了解到案件细节和具体情节,冒然提出反而会让犯罪嫌疑人更加被动。 (3)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辩护律师可以阅卷,然后根据阅卷情况向承办检察官提辩护意见,在检察官形成量刑建议的雏形之前最为有效,一旦检察官阅卷之后对于量刑建议大致确定之后,辩护律师前期介入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还是那句话,越早与检察官沟通,争取缓刑的机会越大,如果能够在这个阶段促使检察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奢有重大不良影响”作出调查结论,那对于争取缓刑是非常有利的。 (4)到了审判阶段想要争取这一点就比较难了,也是最后的机会了,这个时候要根据检察院是否提量刑建议以及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来选择是否庭前提交法律意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来争取。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是要有选择性的采取辩护策略的,并不是所有案件都会采取一种辩护形式,“专业”是辩护的基石,“灵活”才是辩护的精髓。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三、帮信案件中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属于违法所得吗? 1、帮信案件中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不属于违法所得 在投资型诈骗中,虽然从银行结算的角度看,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与涉案银行账户内其他支出金额一样,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的一部分。但因其不是违法所得,在审查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不应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不应计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的支付结算金额。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应为正犯的违法所得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构成帮助犯的前提是正犯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下,按照对“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文义理解,是为犯罪(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是符合语义逻辑的。 不管公民犯的是帮信罪,还是其他类型的罪名,一旦已经满足了既定的条件,那么就有被执行缓刑的可能,在缓刑期间只要不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就不需要再坐牢。对帮信罪被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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