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一、土地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吗? 土地拆迁补偿协议不是行政诉讼,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因履行引起纠纷的,不是行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土地征收怎么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土地是哪个部门管 征收土地是国务院管,或者由县级以上的政府管。具体规定如下: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当代的社会,双方当事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在任何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也就意味着通过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来引发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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