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强奸罪有没有死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强奸罪有没有死刑? 1、强奸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奸的未遂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的行为人。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如:过程中未能勃起等情形 ②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①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②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如:误认为对方是女的,实际上对方是男的。 二、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区别包括使用的手段不同、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使用的手段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不能采用上述方式。 2、被害人是否自愿不同 强奸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被害人应当为自愿。 3、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身份限制。 4、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没有年龄限制;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三、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包括侵害的客体不同、侵害的对象不同、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等。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公民如果被认定为犯了强奸罪,那么是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死刑等的刑事处罚的。阅读此文后,如果对强奸罪有没有死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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