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想伤害到孩子离婚时该怎么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我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我们先说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 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地方。 被告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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