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变更保证责任期限,保证的范围怎么划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民法典如何变更保证责任期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的范围怎么划分 保证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法定保证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 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保证的期限。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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