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立案? 1、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公安机关并不一定会立案处理职务侵占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对象不尽相同、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侵犯的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侵犯的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侵犯的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性质不同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会立案并且展开侦查。如果对职务侵占谁立案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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