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委托合同如何撤销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委托合同如何撤销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 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出具的委托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被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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