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签合同受工伤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受工伤的,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出示以下凭证: 1、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 2、考勤记录; 3、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以分以下情形要求赔偿: 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劳动能力鉴定费; 9、其他。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quot;工作证quot;、quot;服务证quot;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quot;登记表quot;、quot;报名表quot;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没签合同受工伤怎么办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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