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苏州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在6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的,法院需要根据诈骗数额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在苏州诈骗案件中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在苏州诈骗案立案后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四、在苏州诈骗案件中有哪些行为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苏州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跟当地的治安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一般低于6000元的都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以后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治安拘留或罚款。无论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履行退赃义务。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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