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怎么提出?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怎么提出? 1、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60日起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二、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是采取书面形式吗? 1、申请行政复议并不会是只能是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被拆迁方提出的复议申请会被受理吗? 1、被拆迁方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一定会被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若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需要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若是还存在与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怎么提出有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的律师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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