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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解答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只要确定有案件的分析才能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标准,此罪是会结合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目的,犯错之后认罪的态度来判定,轻者会处三年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死刑来进行判决的,所以,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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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6:32:33